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新版四字第1010420335Z號令訂定

一、本須知依金漫獎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二、報名期間自中華民國(下同)一百零一年四月一日至同年四月三十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三、報名方式:

  • (一)除第二款另有規定,一律採網路報名(於報名期間至行政院新聞局全求資訊網<網址:http://info.gio.gov.tw>首頁右欄位進入網路報名系統),完成報名程序之後,電腦將自動傳送電子郵件確認報名事項。為進行核對,各報名者應以A4紙列印報名表,並加蓋印章(其為公司或商號者,另應加蓋負責人印信)後,連同報名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及參賽作品,於一百零一年四月三十日前,以掛號郵寄或親送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完成報名程序,信封上應註明「報名一百零一年度金漫獎」。
  • (二)報名金漫獎終身成就獎之獎項者,採書面推薦。但推薦者為評審委員者,其應於複審會議召開前,以掛號郵寄或親送本局為之
  • (三)報名參賽者或推薦者應於一百零一年四月三十日前,將報名表及第四點規定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及參賽作品,以郵寄或或親送至臺北市中正區天津街二號本局出版事業處第四科,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親送者應於本局上班時間內送達,並以本局收文章所載日期為準。逾期者,應不予受理。
  • (四)報名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或應備內容不全者,本局應限期通知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四、報名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 (一)報名參賽年度漫畫貢獻獎者:
    • 1、報名參賽表一份(附件的附表一)。
    • 2、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公司或商業登記文件影本一份、出版發行漫畫出版品之實蹟。
    • 3、在一百年度對我國漫畫創作、推廣、行銷或人才培育等各方面有具體貢獻之相關佐證資料一份。
  • (二)報名參賽少年漫畫類獎、少女漫畫類獎、一般漫畫類獎及最佳漫畫新人獎者:
    • 1、報名參賽表一份(附件的附表二)。
    • 2、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 3、一百年度期間(以版權頁日期為準)在我國境內出版發行實體之參賽作品及其封面電子檔各一份;參賽作品為套書或系列作品者,應檢附該參賽作品之前出版之全部作品。
    • 4、報名參賽「漫畫新人獎」者,應檢附未於一百年度前出版實體漫畫作品之具結書,並得檢附其個人簡歷或其他相關創作資料供參。
    • 5、同一參賽作品僅得於「少年漫畫類獎」、「少女漫畫類獎」、「一般漫畫類獎」及「漫畫新人獎」四類獎項類別中擇一參賽,不得跨類報名。違反者,均不予受理。
  • (三)報名參賽漫畫潛力獎者:
    • 1、報名表一份(附件的附表二)。
    • 2、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
    • 3、未曾在我國境內公開出版發行已完稿之作品一份或已在網際網路公開發表、公開傳輸之作品一份,以及其封面電子檔一份。
  • (四)報名參賽或推薦參賽終身成就獎:
    • 1、報名參賽表(附件的附表三)或推薦參賽表(附件的附表四)一份。(應填具報名參賽者或推薦參賽者之簡歷【包含現職、學經歷、對推動我國漫畫產業有特殊成就之事蹟及其佐證資料等】)。
    • 2、應檢附報名參賽者或被推薦參賽者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五、報名參賽檢附之文件資料,無論得獎與否,概不退件。

六、本須知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



附件:報名簡章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新版四字第1010420281Z號令訂定

第一條 本辦法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如下:

  • 一、出版發行優良漫畫出版品之出版事業、漫畫出版相關公(協)會及其從業人員。
  • 二、對推動我國漫畫產業有具體成就或貢獻之個人、出版事業或漫畫出版相關公(協)會。

第三條 本辦法獎勵項目如下:

  • 一、年度漫畫貢獻獎。
  • 二、年度漫畫大獎。
  • 三、少年漫畫類獎。
  • 四、少女漫畫類獎。
  • 五、一般漫畫類獎。
  • 六、漫畫新人獎。
  • 七、漫畫潛力獎。
  • 八、終身成就獎。

第四條 本辦法獎勵方式如下:

  • 一、入圍前條第一款及第三款至第七款獎項者,每一獎項之名額以五名為限,各頒發入圍獎牌一面;入圍作品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入圍獎牌各一。
  • 二、前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八款得獎者各一名,各頒給金漫獎獎座一座;前條第三款至第七款得獎者,每一獎項優勝一名,各頒給金漫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佳作一名,各頒給金漫獎獎座一座及新臺幣十萬元;得獎作品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金漫獎獎座各一,其有獎金者,奬金均分。
  • 三、前條第一款入圍名額,金漫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得為減少或從缺之決定。
  • 四、前條第二款獎項之得獎者,由評審委員會自前條第三款至第五款得獎作品中評選出。

第五條 為辦理本辦法各獎項之評審事項,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得遴聘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評審委員會應有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上同意,始得決議。

  • 評審委員應就各獎項之參賽作品審酌其內容、技法、角色故事、延伸等事項進行評審;其評審標準由評審委員會議定之。
  • 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或交通費。
  • 評審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評審委員於評審會議召開前,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評審之報名參賽案件無職務或其他利益牽涉,並同意對評審會議相關事項保密。評審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評審委員與評審之報名參賽案件有職務或其他利益牽涉,並經本局查證屬實者,本局並得撤銷該報名參賽案件之入圍、得獎資格。

第六條 各獎項報名、參賽者資格規定如下:

  • 一、年度漫畫貢獻獎:由報名年度前一年度對我國漫畫創作、推廣、行銷或人才培育有具體成效或貢獻之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且出版發行漫畫出版品之出版事業報名參賽。
  • 二、少年漫畫類獎、少女漫畫類獎、一般漫畫類獎:由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國民報名參賽。
  • 三、漫畫新人獎:由報名年度前一年度之一月一日前,未曾出版發行實體漫畫作品,且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國民報名參賽。
  • 四、漫畫潛力獎:由未曾在我國境內出版發行實體漫畫作品,且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國民報名參賽。
  • 五、終身成就獎:由報名年度前一年度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且對推動我國漫畫產業有特殊成就之國民報名參賽,或由政府機關、學術機構、大眾傳播事業、團體、學者專家、評審委員,就推動我國漫畫產業有特殊成就者,且報名年度前一年度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國民推薦參賽。
  • 六、發行漫畫出版品之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不得報名參賽。

第七條 第三條各獎項參賽作品之應備條件:

  • 一、少年漫畫類獎:參賽作品漫畫應以少年讀者為主,以連環方式呈現。
  • 二、少女漫畫類獎:參賽作品漫畫應以少女讀者為主,以連環方式呈現。
  • 三、一般漫畫類獎:參賽作品漫畫非以少年、少女為主題,以單格、四格、連環或其他方式呈現。
  • 四、漫畫新人獎:參賽作品主題及呈現方式不限。
  • 五、前四款之參賽作品應為報名年度之前一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首次在我國出版發行,且有版權頁之實體漫畫作品。前開日期之規定,均依版權頁登載日期為準。
  • 六、漫畫潛力獎:參賽作品之主題不限,其以單格、四格、連環或其他方式呈現均可,內容應具完整性,並以A4或B4之紙張規格報名參賽。參賽作品如以連環方式呈現者,其頁數不得少於十六頁。

第八條 各獎項一律採網路報名,各屆報名須知由本局另定之。 入圍及得獎者均以報名參賽表所載資料為準,報名參賽者或推薦參賽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

第九條 本局應就報名、參賽者資格、參賽作品及報名應檢附之文件、資料進行審核,未符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均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第十條 對於各獎項評選入圍作品或參賽者資格有疑義時,應於入圍名單公布後十日內,檢具相關書面資料向本局提出,逾期提出者,應不予受理。

第十一條 報名者、入圍者、得獎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報名參賽。
  • 二、應擔保其入圍、得獎之作品,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其他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 三、應為入圍、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並同意授權本局、本局授權之人,自該屆金漫獎頒獎典禮之日起,得永久將入圍、得獎作品之封面及其內容於推廣使用。
  • 四、依本局指定時間及方式領取獎金。 前項第三款所稱使用,係指於推廣活動中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展示、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全部或部分入圍、得獎作品。

第十二條 違反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之一者,本局應撤銷其入圍、得獎資格,入圍、得獎者並應將獎牌、獎座及獎金繳回本局。

  • 違反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者,視同放棄獎金請求權。
  • 經本局撤銷入圍、得獎資格者,自撤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報名、參賽本局金漫獎之各類獎項;其獎金未全數繳回者,亦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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